11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楊梅雀
被 告 顧子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萬元(193萬元+337萬元+840萬元=1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56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芳苑鄉芳草段20地號;芳苑鄉草二段171、413-1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
正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