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56號
原 告 碩威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宏明即宏明工程行間工程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原告應具狀記載:①當事人(原告及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足資特定之資訊);②訴訟標的(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原因事實(
本件原因事實經過等);③
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
二、查原告起訴書狀有「訴之聲明不明確」之闕漏:
狀頭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惟與後面
所載請求的項目及金額不一致。原告究竟欲請求被告給付(或賠付)多少元?宜分列記載請求的項目及其金額各為多少元,並合計請求多少元。(註:訴之聲明獨立一行,即請求被告給多少金額?與事實及理由分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