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梁淑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金城等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現況交易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請說明:①
兩造間是否有簽立房屋
租賃契約?如有,應提出歷次租賃契約影本全部(內容需清晰、完整)。②不定期租賃契約,原告認為自何年何月何日開始起算?③於
上開原告
所稱不定期租賃
期間內,被告是否均有
按期繳納租金?每月租金為何?④
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租賃契約何條為請求?依房屋
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地位為請求?或其他?)
四、按
被告人數提供
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