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葉嘉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益良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就原告卷內提出的資料,本院尚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且就
當事人部分顯然有闕漏(註:分割共有物係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案件,需列全體共有人為
本案原/被告)。是請原告補正如下:
㈠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含土地價值)?
㈡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㈣提出
上開㈡、㈢所示建號及地號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
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㈤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
起訴狀,及按
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二、請查報:
房屋、土地現況(彩色近照,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
地上物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