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本件工程竣工完成部分,有無相關彩色照片或料?如有,並請提供及說明之。
三、原告提出公司設立或異動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