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創誌等8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
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二、查報被告等八人分別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其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原告得以附表
所載每平方公尺之金額計算,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再行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差額;或者,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原告應就113年8月7日所提出「民事陳報
暨聲請狀」後附「現場照片」,補提出彩色照片1份。及依地籍圖謄本影本繪製被告等人占用位置、及其約略面積。
四、提出本院111年訴字第113號分共有物事件之現況測量成果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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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每平方公尺若干元係參考本院110年9月29日彰院毓109司執丙58102字第1100020053號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作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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