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創誌
陳創立
陳創正
陳創石
陳連有
陳梧桐
陳茂山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被 告 陳吳小燕
上列原告與
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209萬7176元(占用面積分別912.42㎡、540.2㎡、633.1㎡合計2085.72㎡,2085.72㎡×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新台幣11萬7480元(11萬8480元-自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