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冠宏輪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文檳
黃爐
黃文森
黃信達
黃思維
黃文洲
黃文龍
黃芬蓉
黃璽曈
黃芷芸
黃吉志
黃杰楠
黃銘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9萬7224元(因通行
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利益;詳如
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