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46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盛裕
陳建鈞
陳聖枝
陳浩正
陳契楨
陳存德
陳敏賢
陳正宏
陳瑩山
陳瑩瑜
陳郁宜
陳淑
陳群翔
陳麗容
陳國謀
陳建鈴
陳勇互
陳志嘉
陳子端
陳子軒
陳子能
陳子釗
陳寬進
謝志賢
被 告 陳中禮
陳錦雄
陳裕原
陳喬禹
陳正三
陳建全
李佾錩
賴李秀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被 告 陳耀堂
陳棋珍
陳棋玲
陳維翔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萬1864元【計算式:1地號面積918.27㎡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07172/111000≒186萬1864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
被告陳盛裕應已亡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
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
起訴狀,及按
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如有房屋或
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房屋或地上物等現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
⒉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⒊原告狀稱;希望將
系爭1地號土地全部分歸原告,再由原告按被告
應有部分比例,以每坪1萬32元找補予被告等人。是請說明如何得出以每坪1萬32元找補被告等人?其參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