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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林兆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1378元【計算式:978地號面積10949.64㎡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866/12000≒150萬137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謄本上註記:未辦理繼承登記,就是已亡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其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六、請查報、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上有房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暨分別查報門牌號碼、樓層及構造,並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⒉出入道路名稱、位置圖示。
七、請就抵押權人洪✱✱、楊✱✱(註:調閱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可知悉寄送地址)為具狀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