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崇淮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
被告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請求撤銷
詐害債權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得
駁回原告之訴:
壹、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及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未明,無法特定其真實身分。原告應速前來
閱卷,並提出正確之起訴(補正)狀及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須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另原告應提出被告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但如記事資料與訴訟
當事人本人無關者得予省略),或以其他方法特定其真實身分。
貳、前項書狀之內容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包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須記載
對造正確姓名及
住居所(如有身分證字號宜註明),以特定當事人(如無法特定,法院得駁回起訴)。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必須包含以下欄位: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必須表明
請求權基礎之
構成要件事實,包括人、時、事、地、物等。與請求無關者不用贅述,以免模糊重點。
㈡、
請求權基礎(即
法律依據):例如依
民法第478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等法條規定。
㈢、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⒈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
俟開庭時提出以供
核與),並應將證據編號(如原證1、2等)。
⒉如係聲明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訊問事項及所需大概時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