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清緞
即 被 告 林文賓
陳忠吉
黃庭嘉
黃振榮
黃啟銘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200萬元×10%股權=2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