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8629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年補字第71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798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