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嘉榮
劉于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7152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以113年補字第65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