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福霖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① 陳淑媛
② 吳泊霖
③ 吳漢彬
④ 吳笠萁
⑤ 吳淨如
⑥ 吳東昇
⑦ 吳淑玲
⑧ 吳永祥
⑨ 吳池寬
⑩ 吳碧陽
⑪ 吳永珍
⑫ 吳景文
⑬ 吳景煌
⑭ 吳永隆
⑮ 吳垂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3年12月2日溪測土字第210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顯係漏附,此參判決理由之記載即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附件:附圖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3年12月2日溪測土字第210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