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表明各該應記載事項,此為必要之程式;若未記載,審判長應限期令其補正;若仍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
本件原告線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1000萬元(註: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惟未詳列具體原因事實及證據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補字第663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