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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表明各該應記載事項,此為必要之程式;若未記載,審判長應限期令其補正;若仍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線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1000萬元(註: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未詳列具體原因事實及證據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補字第663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