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 永鴻土地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