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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退夥結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錫伸  

上訴人
被      告  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406元,前經本院於114年3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406元,上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