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慧雯
黄淑娟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等二人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10305號),
嗣被告等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補字第82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