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黃進來
被 告 許益恭
主 文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868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406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