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創世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藝文  
被  上訴人  王羽名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96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原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應徵收7萬5,960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5,96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