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2號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共 同
被 告 陳柏河
陳添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主張
訴訟標的價額為重刻印鑑大小章之費用新台幣(下同)4,000元,
惟上開物品涉及公司營運事務之處理,原告所得利益
非重刻印章費用即可衡量,是
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原分為簡易案件,經簡易庭簽移改為通常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
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