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謝玲玉
被 告 吳林晏因
主 文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2年司促字第11954號),
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112年補字第88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2380元(12880元-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