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陳佳惠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唐權承
蕭道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
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379號等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係受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設定
起訴狀所載之
不動產抵押權等登記予被告,又被告係與詐欺集團成員配合而為
上開抵押權等登記,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379號刑事詐欺等刑事案件偵查中(下稱刑事案件)。為待刑事案件結果,以免為重複之證據調查,
爰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本院卷二第79頁)。查上開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裁判歧異,且被告亦同意原告上開聲請(本院卷二第85頁),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