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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陳佳惠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被      告  唐權承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刑事詐欺等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379號等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係受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設定起訴狀所載不動產抵押權等登記予被告,又被告係與詐欺集團成員配合而為上開抵押權等登記,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6379號刑事詐欺等刑事案件偵查中(下稱刑事案件)。為待刑事案件結果,以免為重複之證據調查,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本院卷二第79頁)。查上開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裁判歧異,且被告亦同意原告上開聲請(本院卷二第85頁),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