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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陳威成 被 告 張進興 張森桂 張慶堂 張世宗
張衡閣
張翼麟 張權邦 張世福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張旭東 張東槐 張裕芳
張銘詳
林世峰 張蒼吉 張沛霖
張錦鈺
張沛堯 張秝菲 張本田 張憲棋
張寬仁 張源勝 張盛坤 代天宮 上 一 人 被 告 張權樹 張庭尉 張世欣 張慶源 張睿銨
張峻熊
張栢強 張世杰 張心慧 春豐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瑋 被 告 張宏駿 張植翔 張凱棋 張䕒尹 趙駿銘 趙銘祥 趙心瑜
林永山 詹金龍
詹雅惠 詹秀蘭 張妤鍹 賴清鑑
何月卿 賴祖毅 賴柏翔 賴玉莉 賴愛靜 賴亮君
賴政謙 郭賴貴珍 李世卿 賴貴蘭 張英勝 鄭張秋 蔡張賰 張淑華 陳秉豐 陳玉芳
張惠華(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惠敏(即張文信之繼承人)
張博勝(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張維倫(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張嘉倫(即張權洋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人 張恭豪 張清華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5年3月31日 宣判, 惟被告趙錦源於114年9月12日死亡,另 被告代天宮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已變更,惟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68、170條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本院認有再開辯論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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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