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陳悦昌
被 告 黃焜棋
被 告 新進砂石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彰化縣○○段0000○0地號土地上如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成果圖113年10月15日鹿土測字1145號標示編號A、B、C、D、E、F土地面積內之土石、碎磚依清運計畫書所示施工方式,清除為深度1.5公尺之窪地,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萬185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280.45㎡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1763萬2855元;清運工程費用2187萬9000元;總計3951萬1855元】;起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前相當於租金
不當得利101萬3898元(57.5個月)。依規定應予併算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7萬612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4052萬5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萬716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7萬6120元,尚欠新台幣21萬10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