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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3號
原      告  林信男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柏堅  
被      告  許育嘉  
            陳柏河  
            陳添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金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就原告主張被告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3日召開之董事會,未經通知監察人列席表示意見,即為決議,該董事會之決議無效部分,尚待確認、調查,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並命被告於114年10月10日前提出答辯狀並檢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