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得財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BJ000-A112083、BJ000-A112083A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
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