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慧婍即賜稘企業社
黃睿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筱雯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2、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向上訴人2人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暨遲延利息,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
裁判費19,800元;上訴聲明第4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移除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所示貼文,並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臉書使用者帳號「黃雯雯」在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5之社團網頁連續刊登判決全文30日,此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上訴,應徵裁判費6,750元,是
本件上訴合計應繳納裁判費26,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