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38號
原 告 王重凱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以113年補字第197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