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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印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 
人          陳柏堅 



被      告  林崑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補字第353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及為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