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克孟
被 告 邱怡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萬9,97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法定代理人原為施瑪莉,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變更為吳佳曉乙情,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見戶籍卷),原告於113年9月2日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03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南澤有限公司(下稱南澤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以被告洪克孟、邱怡綺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授信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00萬元之2筆消費借貸契約。依
兩造所簽立之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如借款人不依約清償任何一宗債務或攤還本金時,剩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第13條第3項第1款約定,連帶負同一債務。
詎南澤公司自112年12月20日起即未清償本息,
迄今尚有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請求清償借款,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臺灣銀行鹿港分行113年2月21日函(本院卷第17-43頁)為證,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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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68%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其餘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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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2.805%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05%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68%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2.805%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805%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78%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2.905%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05%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2.78%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2.905%計算之利息。 | |
| | | 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05%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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