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江金續
聲 請 人 張先佑
被 告 張弘叡
巫清通
巫清得
張主明
訴訟代理人 張弘叡
被 告 林荐淵
張純青
巫宜佳
張以明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巫黃月琴
巫宜忠
巫宜政
張耀宗
張欽棕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准由聲請人張先佑為原告莊江金續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莊江金續原就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
應有部分已出賣予聲請人張先佑,並於
本案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4年9月24日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前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聲請本院准由張先佑承當原告莊江金續之訴訟,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