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竡崴農科發展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二)於十四日內提出被告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潔碳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張瑞麟、林溪仁、盧德民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