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詹志誠
被 告 詹益宏
詹子賢
詹文凱
紀孝蘇
詹昭鳳
受 告知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前權利價值比例中關於紀孝蘇、詹子賢串聯有誤(原估價報告第50、52頁),致各共有人補償金額有誤算情形,是依前開規定,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