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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詹文凱  

            紀孝蘇  


            詹益宏  

原      告  詹志誠  

訴訟代理人  彭育柔  
被      告  詹子賢  

            詹昭鳳  
受  告知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及本院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判決,編號丁坵塊土地面積為83平方公尺,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8,199元計算,其價值應為5,660,517元。鑑定人即佳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佳宏估價師事務所)誤算金額為4,528,414元,並以上開金額計算各共有人互為補償金額,顯有誤算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
三、查兩造前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囑託佳宏估價師事務所就各共有人分得坵塊價值,鑑定相互找補金額,經佳宏估價師事務所提出估價報告(下稱系爭估價報告),有系爭估價報告在卷可參。惟關於編號丁坵塊面積為8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鑑定單價為68,199元(見估價報告第50頁),其價值即應為5,660,517元(計算式:68,199元x83平方公尺=5,660,517元),系爭估價報告誤算為4,528,414元(見系爭估價報告第50頁),致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金額有誤算情形。是基於上開誤算之更正,原判決及本院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

應補償人
紀孝蘇
應補償人
詹志誠
應補償人
詹文凱
受補償金額合計
受補償人
詹益宏
306,672元
343,219元
3,338,154元
3,988,045元
受補償人
詹子賢
68,976元
77,196元
750,814元
896,986元
受補償人
詹昭鳳
17,244元
19,299元
187,705元
224,248元
受補償金額合計
392,892元
439,714元
4,276,673元
5,109,2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