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陳怡君
曹書彬(曹福富之繼承人)
曹福永
曹黃月鳯
曹榮成
曹博盛
曹斌
曹碧珍
兼 上七 人
曹國楨
曹益裕
曹偉翔
曹國瑋
兼
訴訟代理人 曹淑英
被 告 陳意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有銅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鈺奇律師
被 告 陳昌金
曹耕源
郭純鶯
曹文龍
劉木卿
江錦城
李忠戶
蔡龍盈
呂伊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三、㈡⒌」,關於「⑵原告、被告陳昌金維持共有分配於編號146」之記載,應更正為「⑵原告、被告郭純鶯維持共有分配於編號146」。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