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費用(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3368號),
嗣被告
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113年補字第34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