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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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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被      告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被      告  黃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3828號),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3年補字第42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