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韋如羿
即 原 告 鄭志彬
嘉逸園16棟1單元160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汯益開發有限公司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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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0,237(計算式:768,676-498,439=270,237) | |
| | 270,238(計算式:788,387-518,149=270,238) | |
| | 270,238(計算式:788,387-518,149=270,2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