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蕭仁俊 
            蕭靜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