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蕭靜娟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
宣判,茲因原告具狀
撤回起訴,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