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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興富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科廷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4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