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興富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賴科廷等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4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