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96號
原 告 天捷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4日以113年補字第510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