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
即 被 告 邱鳳仁
張松德
蕭素貞
楊子鋥
楊凱唯(原名:楊美玲)
楊美芳
張惠珍(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春枝(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黃張媛(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滿子(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文良(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文和(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士霖(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文成(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黃絢美(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黃淑美(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黃瑞玲(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黃啓達(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黃念瑜(即黃望達之承受訴訟人、張式燻之繼承人)
黃念棻(即黃望達之承受訴訟人、張式燻之繼承人)
黃明達(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棟樑(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林張瑾瑩(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世櫻(即張式燻之繼承人)
張五祿(張式燻之繼承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陳素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