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受安置人 N113019 (姓名及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N113019A (父、姓名及年籍詳卷)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准將受安置人N113019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將受安置人N113019自民國113年8月13日23時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