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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受  安置人  N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N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000000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09月14日受理未滿12歲兒少即受安置人N000000疑似遭監護人即受安置人之父N000000A性侵害一案,經聲請人調查N000000陳述N000000A會給予其手機玩,並疑似於N000000玩手機時觸碰其下體及指侵狀況。聲請人社工與N000000A確認案情狀況時,N000000A表示為N000000洗澡未清洗乾淨,導致下體搔癢,方才使N000000出現抓下體之動作,對於是否有觸碰N000000下體及指侵狀況皆為否認。
 ㈡本案嫌疑人N000000A為Nl12039的監護人,故評估N000000A 親職及家庭保護功能不彰,亦無其他親屬替代照顧資源,為確保N000000安全,於112年9月14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法第56條規定將N000000緊急安置,經本院113年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准自113年3月17日繼續安置今。
 ㈢N000000安置期間,受安置人之母N000000B能主動申請親子會面維繫親情,與N000000會面過程互動狀況尚可;N000000A亦能主動申請會面,由案祖母及案伯父進行會面,並協助N000000與N000000A進行視訊會面,而經由心理師透過親子遊戲治療的過程中,觀察N000000與N000000A互動狀況,並時教導N000000A適切的親職技能,聲請人後續將協助安排N000000與N000000A進行親子會面,並觀察N000000A是否能有效運用其所學。
 ㈣經親子遊戲治療心理師評估,N000000有壓抑內在情緒及想法的狀況,心理師建議N000000應持續接受心理諮商,以穩定N000000的身心狀況。
 ㈤綜上所述,考量本案司法尚在偵查中,且N000000A為本案嫌疑人,雖N000000A能積極配合社政處遇,並確實完成親職教育課程,N000000A仍表達此事為N000000亂說話,否認有觸碰N000000下體行為。另,N000000B因工作限制,暫無意願照顧N000000,評估N000000若現返家居住恐有再受害之虞,亦可能遭受其他親屬親情與輿論造成壓力,影響身心狀況,且N000000無其他適合之親屬照顧資源,為維護N000000之人身安全及其最佳利益,依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人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部分:
 ㈠受安置人N000000陳述略以:伊現在生活還可以等語。
 ㈡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N000000A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
 ㈢受安置人之之母陳述略以:同意延長安置。
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9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聲請人於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可知N000000A已於113年8月18日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課程,經親職教育社工與N000000A確認,N000000A仍認為受安置人亂說話,惟後續會注意與受安置人的界線,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聲請人社工後續將協助安排受安置人與N000000A進行親子會面,並觀察兩人互動狀況,及確認N000000A是否有將親職教育所學有效運用,經聲請人社工再次詢問N000000之母照顧意願,惟N000000之母表達因過往與N000000A離異時,已明確協調,若非特殊狀況,不會將受安置人接回照顧,且因尚未找到適切工作,暫未能確實執行其親職功能,對於受安置人未來處遇計畫,就學議題部分,聲請人持續與校方合作,確認受安置人之學習及人際互動狀況,並由校方適時引入適合受安置人之輔導資源,身心處遇部分,後續將協助連結心理諮商資源,親情維繫部分,持續協助安排親子會面,司法程序部分,追蹤司法進度,陪同受安置人完成司法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內容及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N000000A、N000000之母上開陳述,考量受安置人自我保護能力尚有不足,目前無合適親屬支持系統可照料受安置人,又本案進入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中,為適當照料受安置人身心狀況,並利於聲請人為受安置人提供處遇措施,現階段尚不適宜逕使受安置人返家交由N000000A照料,應有繼續延長安置的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N000000三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