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BJ000-A109248 

法定代理人  BJ000-A109248A  

            BJ000-A109248B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BJ000-A109248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延長安置
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BJ000-A109248A(真實姓名詳附件)為受安置人BJ000-A109248(○,民國96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之父親,其應保護受安置人BJ000-A109248,竟於生活中多次對受安置人BJ000-A109248施以性猥褻及性侵害。而受安置人母親BJ000-A109248B(真實姓名詳附件)同為受安置人監護及照顧之人,與受安置人BJ000-A109248同住同寢而睡,卻全然未知,在受安置人BJ000-A109248照顧及教養上實有疏漏,且知悉BJ000-A109248A不當對待受安置人BJ000-A109248之舉後,雖心疼受安置人BJ000-A109248,對BJ000-A109248A之舉感到不恥,但維護兒少安全之能力有限。因目前尚無相關親屬資源能予以協助,且家中缺乏保護因子,為避免受安置人BJ000-A109248再次受害,聲請人已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6時19分許,依法將受安置人BJ000-A109248緊急安置於當處所,並聲請繼續安置,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今,最近一次係經鈞院於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護字第167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N109030自113年6月25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安置期間,受安置人BJ000-A109248接受妥適生活照顧,聲請人並安排親子會面維繫親情,訪視時安置人母親BJ000-A109248B陳述對於兒少受害事件感到心疼,坦言就現況環境及能力無法因應兒少日常生活照顧,並願意接受與配合社工安排之安置服務及親子會面。評估本案司法案件已審理完畢,但仍無合適親屬可提供安全照顧環境,為維護兒少人身安全及生活照顧,且避免受安置人BJ000-A109248因BJ000-A109248A入監服刑,因而遭受到家庭怪罪之心理壓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BJ000-A109248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少
    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7號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於延長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一、延長安置:案主目前由本府安置於適當處所,在家庭重整方面,案母坦言目前尚無能力提供案主日常生活所需之協助,且無合適的親屬資源。考量本案雖司法已判刑,但案親屬皆無力負擔案主人身安全及生活照顧,為維護案主生活照顧及人身安全,故聲請延長安置以維護兒少最佳權益。二、擬定未來處遇計畫:㈠提升案主自我保護認知與能力:本府及機構社工將持續提升與建立案主的自我保護能力,並對此議題持續進行輔導服務。㈡關心案主安置生活與就學適應狀況:本府、機構社工、學校專輔老師將持續關懷及輔導案主生活與就學適應狀況,使其家外安置生活及就學持續穩定。㈢追蹤案主身心議題:本府、機構社工將持續追蹤案主身心議題,以協助案主創傷復原。㈣親職功能:持續提升案母及案家保護意識、法律知能及親職教養能力等。㈤長期安置及自立生活規劃:考量兒少與親屬間的維繫及發展之穩定性,主責社工將持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與案母及案家討論以盤點親友資源,經案母確認其僅能進行關心提供情緒支持,考量案母及案親屬無資源可以協助照顧案主且案主希望以長期安置處理,故本案協助案主朝自立生活進行規劃。」等語,亦有彰化縣政府兒少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供參。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BJ000-A109248於上開性猥褻及性侵害事件發生後,目前尚無合適的親屬資源得照顧及保護受安置人BJ000-A109248,且受安置人之母親BJ000-A109248B坦言無能力提供案主日常生活所需之協助,及受安置人BJ000-A109248亦希望以長期安置處理朝自立生活規劃,故現仍由相關單位持續提供穩定生活環境以協助受安置人BJ000-A109248心理復原較為妥適。另受安置人之母親BJ000-A109248B對於本件延長安置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為維護受安置人BJ000-A109248身心之健全發展,及提供必要之保護,受安置人BJ000-A109248現尚不宜返家,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即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