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受 安置人 N108025 真實姓名、
住所及
年籍資料詳附件
法定代理人 N108025A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准將受安置人N108025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7日受理未滿18歲兒童即受安置人N108025(女,民國100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疑似遭他人性侵、猥褻案件,過往受安置人N108025於106年至108年間因性侵事件通報共3次,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真實姓名詳附件)於108年亦曾疑似媒介受安置人N108025之成年姊姊從事
性交易被通報,經聲請人及網絡單位多次提醒與勸說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需多加注意受安置人N108025安全,仍無法有效制止受安置人N108025與他人親密舉動,藉此達到索求物品之習慣,故評估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恐有利用受安置人N108025進行利益交換及罔顧子女之人身安全等議題,已於108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依法將受安置人N108025緊急安置於
適當處所,並聲請繼續安置,
嗣迭經
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
迄今,最近一次係經鈞院於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護字第221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N108025自113年8月10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安置
期間,聲請人持續與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工作,提升其親職功能、保護意識及身體界線等,然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生活作息紊亂,持續有酗酒的習慣,110年12月至111年2月之間甚至再有從事坐檯陪酒之工作,觀察其親密關係不穩定,本身無穩定經濟收入,生活多依靠他人提供。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雖表達有照顧意願,卻無法提出具體可行之照顧計畫,聲請人透過家庭重整服務提升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親職教養與照顧能力,
惟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配合度不佳,整體態度消極,經持續勸導亦無積極調整之態度與實際行動。綜上,評估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未能提供N108025適切性教養及保護,若貿然讓受安置人N108025返家恐有再陷入危險情境
之虞,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N108025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少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21號民事裁定等件在卷
可佐。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於延長安置期間所為之評估及建議略以:「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一、身心評估:㈠案主受寄養家庭照顧及學校輔導期間,生活適應良好,其生活作息規律穩定、懂得維護環境整潔,也能配合團體規範。但案主明顯對於物質欲望高,且容易有比較心態,在金錢使用及觀念仍有待提升,寄養家庭均會
予以教導,本府社工亦持續請機構進行協助導正。㈡111年2月案母同居人小女兒非預期性懷孕生子,寄養媽媽知悉後進行關心,未料案主卻提及認為就算案母同居人的小女兒不是嫁給肚子裡孩子的生父也沒關係,隨便找個人嫁就可以了…等陳述,寄養媽媽聽聞後立即介入,予以導正案主的價值觀。本府社工擔憂此為案主過往的生活經驗影響案主價值觀的一種表現,故連結諮商資源的介入,以重整其生命經驗,為案主後續人生發展建立良善的基準,案主也已順利完成8次的諮商,對於諮商的經驗正向。二、照顧功能評估:㈠保護功能:案母過往對於案主的教養毫無原則,除了會帶著案主出入複雜場所與他人交際(公園),亦會因為與案母同居人吵架爭執半夜帶案主離開家中到公園睡覺,讓案主陷於危險情境當中。108年12月25日案母被通報疑似媒合在外居住的案姊與住家附近的嫌疑人進行性交易藉以賺取金錢,該案因查無嫌疑人予以簽結。另案母過往也會挪用案姊的身障補助款為己用。110年12月至111年2月期間,案母向社工坦承自己有到家中附近的小吃店從事坐檯陪酒的工作,評估案母親職功能不彰,
倘若案主返回家中,人身安全恐再次遭受侵害。㈡關係議題:案母經常與同居人有口角衝突,雙方互動關係衝突又緊密,反覆通報家暴,社工與案母討論生活作息及家庭關係時,其表示自己與同居人的互動關係就是這樣吵吵鬧鬧。案母自身沒有穩定的處所,當案母與其同居人關係衝突時,同居人就會將案母趕出家中,案母無處可去只得去睡公園。112年4月間,案母又因金錢使用的議題與案母同居人發生爭執遭到通報,同年10月本府社工聯繫案母安排親子會面事宜,案母再度提及自己與同居人互動關係緊張,顯示兩人關係持續不穩定。㈢個人議題:案母有飲酒與賭博習性,工作狀況不穩定,也沒有積蓄的習慣與概念,生活上多依靠同居人及補助過活。110年12月底因腸子破裂而頻繁進出醫院,儘管身體狀況出現異常亦不願意積極配合醫生處置。111年11月親子會面時,案母讓案主與案母同居人兩個女兒進行通話,通話過程中案母遭揭露仍有持續飲酒及賭博行為,後續,在普發6000元的政策頒布後,案母曾主動來電本府社工,希冀可以協助領取案主的6000元供自己使用,遭本府社工拒絕後又表明改用「借」的方式,顯見案母經濟狀況不穩定。112年10月本府社工聯繫案母同居人,案母同居人告知案母近期皆未有工作,甚至與朋友外出遊玩多日,顯然案母無工作意願穩定自身經濟。截自113年10月社工家訪案母得知,案母至今仍無穩定就業。㈣教養議題:儘管案母持續向社工表明期待可以接案主返家居住,但對於日漸增長且有自主意見的案主恐無合適方式應對,過往案母只要耐不過案主的任性、耍賴,就會給予案主想要的,也會放任案主向他人索取零食、禮物等,形成案主對於金錢使用毫無節制、在人際交往中以利益取向。社工與案母討論時,案母表示會讓案主到安親班完成課業,補足自己在學業指導的不足,另對於案主的應對態度、作息等會尊重案主的決定,但仍認為功課比生活重要,因此容易忽略案主的内在需求及親子互動。社工多次與案母討論讓案主返家的前提與條件,以及後續案主返家後的安全規劃,案母僅能口頭允諾表示自己有在調整及思考,但難以有實際作為與規劃。111年11月份親子會面過程,案主主動提及國小畢業後想要使用手機的想法,案母聽聞後立即答應,並承諾會提供手機給案主,卻未與案主針對使用手機規範以及相關細項進行討論與了解,顯見案母在管教案主的態度上仍容易屈服配合案主。當次會面結束後,案主也主動向主責社工提出疑問,表明案母每次親子會面僅會關心自己課業議題,鮮少關心自己日常的其他事務。綜合上述,社工觀察案母身心狀態,案母雖有允諾提升自己的親職角色也表達期待照顧案主返家生活的想法,社工也藉由親子會面的時間讓案主與案母兩人討論,釐清並明確讓案母知悉案主期待看到案母的改變之處為何,但經社工觀察其態度與行為,案母的改變與調整明顯不足,能力上仍有諸多需加強之處,其僅關心是否能讓案主返家、成績、是否持續補習等議題,具體的照顧以及與案主的關係修復部分均無法多作詳述,對於案主提出的要求與期待所做出的回應仍可看出對於案主的管教態度仍較為溺愛,未能展現合適照顧教養策略。三、維繫親情概況:㈠親子會面情形:社工固定每月安排案主與案母見面一次,自109年3月起至今,案母鮮少主動要求親子會面,其以疫情及個人身體狀況不佳為由,故會面次數寥寥可數。110年度會面因疫情警戒鬆綁後案母積極與社工約定會面,也有致電關心案主生活狀況。110年年底的親子會面,案母本有意帶案主前往機構探視案外祖母,但受限於疫情的關係難以成行。直至111年2月份親子會面進行時,案主對於親子會面的態度消極,也不願直接坐在案母身旁,多依靠社工來與案母談論事情。111年5月之親子會面案母再度以工作因素臨時取消。111年11月親子會面期間,案母被揭露仍持續有飲酒賭博之行為。從案主安置至今,案主對於與案母的親情維繫愈來愈無意願,態度上也顯得矛盾
猶豫。2.依附關係:案母雖持續表達要接送案主返回家中的想法,但案主明確表達出不願意返回家中與案母居住,且曾向社工表示自己會擔心、害怕案母與同居人之間的關係不穩定,又擔心案母曾媒合案姊與他人性交易,自己未來也會成為這樣的狀態,期待自己可以被安置到大學畢業,親子會面的過程案主也直接向案母表達暫且不想返家的要求。案母都會向案主表達出自己要改變,也允諾會找到穩定工作,知悉不能再帶案主到奇怪的場合或是半夜去睡公面,並允諾改善案母同居人經常爭吵以及案母飲酒之行為,但綜觀而言,案母改變動力明顯低落,答應案主的承諾均無法兌現,致使案主對於案母所陳述的內容都會有所保留。111年12月校訪案主期間,案主坦承自己對於案母為自己生母身分的厭惡,甚至不想承認案母為自己的媽媽,也立志後續不要成為與案母一樣的媽媽讓自己的孩子受到侵害。112年6月的親子會面,案母主動提供手機給予案主使用,案主對於親子關係的維繫又改為有意願,顯見案主對於與案母的關係維繫多建立在物質的提供上,並非情感上的滿足。本府考量案主與案母親子會面過程多需透過他人引導,故於113年3月的親子會面過程與案主及案母討論後續會面方式,更改成每3個月一次,每次3小時,由案主與案母共同討論當次親子會面地點與想要一起完成的事,再由本府社工陪同進行,然觀察案母對於每季與案主進行親子會面活動的安排並不積極,兩人互動過程仍須透過社工居中介入。㈢手足會面情形:本府考量案主對於案母情感矛盾,親子會面的互動成效不彰以及案主對於親子會面的態度退縮,為維繫案主與原生家庭的情感,遂於111年4月開始固定協助安排案主與案姊的手足會面進行。會面過程觀察案主與案姊互動狀況良好,案主會主動關心案姊的生活狀況,
彼此分享自己的近況,也各自帶了小禮物要贈予對方,事後在社工的詢問下案主也表達了自己日後對於與案姊會面的高度意願,111年10月底案姊居住機構預計舉辦外出活動,亦邀約案主一同前往,本府社工協助案主交通部分,藉由活動的共同參與維繫兩人手足情感。現階段本府社工平均約3個月會安排一次案主與案姊手足會面的進行。㈣代間關係:本府社工於112年9月校訪案主過程,案主主動提及對於案外祖母的思念,故本府社工已安排112年10月27日陪同及接送案主至養護中心探視案外祖母。因案姊亦陳述想念案外祖母,故113年5月份安排讓案主與案姊共同前往養護中心探視案外祖母,維繫祖孫之間的關係。案主亦表示期待後續若有機會可以定期前往養護中心探視案外祖母。四、親屬安置評估:經由持續訪視了解,案母與原生家庭之手足各自生活鮮少往來,也曾在案母與案大舅的通訊過程得知親屬間自身狀況多且不佳,案母多與居住在養護機構的案外祖母聯繫進行探視,但案外祖母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協助案母照顧案主。另,案生父身分不詳,無法聯繫案生父端相關親屬資源。」、「評估未來返家的可能性:
本案為家外性侵案件,其司法已審理終結,嫌疑人無罪。自案主安置至今,社工多次與案母討論親子互動、教養等議題,其仍無顯著提升,案母親職功能無法有效發揮,照顧、教育及保護功能不佳,另無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案主。考量案主現階段尚無自立生活的能力,案主有長期安置之服務需求,故先持續進行安置並由安置機構提供替代性照顧。」、「建議:一、建請同意延長安置以提供案主良善之照顧:案主目前由本府安置於適當處所,考量案母親職及保護功能均未提升,過往曾有媒合案姊性交易的通報紀錄,故案主擔心自己返家後恐會遭受相同對待,因此抗拒返家。又案主現正值青春期,除了身心健全發展,如何正向發展其與人的互動方式與身體界線,並加強其自身認知與自立能力為案主現階段人生任務,評估上述教育議題案母親職功能均無法提供。綜合上述,案母無積極調整、改善態度及環境,恐無法有效維護案主權益及人身安全。本府為維護案主的安全及身心健康發展,故聲請延長安置,透過安置期間提升案主個人能力,協助案主後續朝自立發展目標邁進。為維護案主最佳利益,建請貴院同意延長安置三個月之聲請。」等語,亦有彰化縣政府兒少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供參。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N108025現正值青春期,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及家庭均尚無法提供適切之保護及照顧,亦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協助,且安置人母親N108025A目前在照顧議題上仍無法意識需加強維護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其未積極改善態度、環境及提升親職能力、調整作息,尚無法具體提出受安置人返家生活後之照顧計畫及與受安置人溝通、修復親子關係之方法,亦無法提供適切之教育方式。再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亦表示同意本件延長安置,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參。是為提供受安置人N108025身心之健全發展,及提供必要之保護,在無法確保受安置人母親N108025A有相當親職能力得保護受安置人N108025之身心安全前,受安置人N108025現不宜返家。從而,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即有必要,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
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