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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林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林正淦  

            林雅惠  

            林正偉  

            林正芳  

兼訴訟代理  
人          林正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繼承人林新裕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新裕於民國109年2月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均為林新裕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林正淦、林正偉陳稱:主張原物分割系爭遺產,並依公告現值計算互相補償之金額等語。
三、被告林雅惠、林正芳、林正祐陳稱:如以鑑定方式計算互相補償金額,可以接受原物分割,不同意以公告現值互相補償等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新裕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除戶現戶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款餘額證明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認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兩造為被繼承人林新裕之繼承人,對於林新裕之遺產為公同共有,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迄今就系爭遺產仍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當之分配。原告主張系爭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分割方法,被告林正淦、林正偉則主張原物分割。本院認為被告林雅惠、林正芳、林正祐主張原物分割應鑑定巿價互相補償,為公平合理,惟兩造均稱不願繳納鑑定費用,則原物分割之方法自無從採取。是以,系爭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符合兩造之應繼分利益,應屬適當可採,判決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一:
編號
被繼承人林新裕之遺產
權利範圍
(金額)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537/6287
2
彰化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
121/10000
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9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2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1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2
15
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
全部
16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地下二層)
7500/100000
17
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0號9樓)
含共有部分:
1.南郭段南郭小段7826建號(權利範圍1212/10000)
2.南郭段南郭小段7828建號(權利範圍82/1000)
全部
18
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
297/10000
19
彰化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
全部
20
彰化縣○○鄉○○街000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稅籍編號:00000000000)
全部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8元
22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元
23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4元
24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0元
25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35元
26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
新臺幣334元
27
帳號:00000-0-00
新臺幣6,991元
28
帳號:00000-0-00
新臺幣193元
29
台中商業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57元
30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0元
31
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
新臺幣8元
32
帳號:00000000000
新臺幣78.05元
33
帳號:00000000000
新臺幣70,287元
34
帳號:00000000000

活存新臺幣35,634元
美金439.66元
定存新臺幣2,000,000元(單號:0000000000)
35
帳號:00000000000

定存新臺幣2,980,000元(單號:0000000000)
定存新臺幣1,000,000元(單號:0000000000)
36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 存款
帳號:00-00000-0-0
新臺幣11元
37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5,000股
38
新華泰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10,000股
39
元大台灣50反1投資
10,000股
40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209股
4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1股
42
嘉成投資有限公司(變更後名稱:仁川事業有限公司)出資額50萬元出售
新臺幣16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林雅婷
1/6
2
林正淦
1/6
3
林雅惠
1/6
4
林正偉
1/6
5
林正祐
1/6
6
林正芳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