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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茗今(詹黃采閑之 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本件應由詹茗今為詹黃采閑(原名黃惠眞)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詹黃采閑(原名黃惠眞),業於本院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0月2日 死亡,詹茗今亦為其 繼承人之一,有詹黃采閑除戶謄本、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227-233頁)。本院 爰依前開規定,以裁定命詹茗今被告詹黃采閑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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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